登记管理机关:扬州市民政局 业务主管单位:扬州市工商业联合会

协会章程

经 2025 年 6 月 23 日一届一次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本章程共 8 章,经 2025 年 6 月 23 日一届一次会员大会表决通过,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以下为章程全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本协会的名称是扬州市生物医药行业协会(英文译名Yangzhou BioPharmaceutics Industry Association缩写YBIA)。

第二条本协会是由从事医药制造、医疗器械、医药流通、医药连锁等相关企业及医疗机构自愿组成的全市行业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本协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爱国主义精神,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自觉加强诚信自律建设。充分发挥协会在政府与会员之间的桥梁纽带作用,协助政府部门做好生物医药产业的创新和发展;协调会员关系,引导行业自律,维护公平竞争;服务会员,保护会员合法权益,促进生物医药技术进步,推动生物医药产业健康发展。

第四条本协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五条本协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扬州市民政局。

本协会的业务主管单位是扬州市工商业联合会。

本团体接受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和其他相关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六条本协会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本协会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是本协会的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不得另行制订章程,在本协会授权的范围内发展会员、开展活动,法律责任由本协会承担。

第七条本协会的住所设在江苏省扬州市高新区。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八条本协会的业务范围:

(一)宣传贯彻国家关于生物医药行业相关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并协助政府组织实施。

(二)制定本行业的行规公约,建立行业自律性机制,规范行业行为,维护行业内公平竞争,凝聚行业力量,发挥群体优势;

(三)研究国家和地方的政策法规,为会员企业提供政策解读和咨询服务;与政府相关部门沟通协调,争取政策支持和优惠措施;

(四)定期进行行业调研,收集和分析行业数据,为政府和企业提供决策支持;研究市场趋势,发布行业报告,帮助会员企业把握市场动态;

(五)参与有关行业发展改革以及与行业利益相关的政府决策,提出有关经济政策和立法建议,参加政府举办的有关听证会,或受政府委托举办有关听证会、论证会;

(六)帮助会员企业推介新产品、新技术,扩大市场影响力;提供市场中介服务,帮助会员企业寻找合作伙伴和客户;

(七)通过有关法律授权或政府委托,开展行业管理。

(八)在政府有关部门的委托下开展行业培训、技术咨询提升会员企业的技术和管理水平;举办技术交流、技术服务、项目推介会议,促进会员之间的知识共享和技术交流;

(九)与国内外同行业及相关组织建立联系,开展交流合作;

(十)维护会员合法权益,向政府有关方面反映会员合理意见;

(十一)承担法律法规授权或政府部门委托的其他职能。

第三章 会员

第九条本协会的会员由单位会员组成。

第十条本协会不强制或者变相强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入会。自愿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协会的章程;

(二)自愿加入本协会;

(三)在生物医药行业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具有良好的信用记录优先入会,无弄虚作假、行业行为不端记录。

第十一条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秘书处审核,由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颁发会员证书并公告。

第十二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协会的活动;

(三)优先获得本协会服务;

(四)对本协会工作的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有权要求本协会维护其合法权益。

(六)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三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协会的章程;

(二)执行本协会的决议;

(三)维护本协会的合法权益;

(四)完成本协会交办的工作,参加本协会组织的活动;

(五)向本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按规定缴纳会费。

第十四条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动丧失会员资格:

(一)无故2年(最多2年)不按规定交纳会费;

(二)无故2年(最多2年)不按要求参加本协会活动;

(三)已不符合会员资格条件;

(四)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第十五条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

第十六条会员如有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可以暂停其会员资格或者予以除名。

第十七条会员被暂停资格期间,其在本协会相应的职务、权利、义务中止;会员退会、自动丧失会员资格或者被除名后,其在本协会相应的职务、权利、义务自行终止。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一节 会员大会

第十八条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其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三)制定和修改负责人(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理事、监事产生办法;

(四)选举或者罢免负责人(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理

事、监事;

(五)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六)审议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七)决定名称变更、终止等重大事宜;

(八)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会员大会,每5年召开1次。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本协会召开会员大会,须提前10日将会议的议题书面通知会员。

第二十条经理事会或者本协会50 %以上的会员提议,应当召开临时会员大会。

第二十一条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符合下列条件方能生效: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决定更名和终止事宜,须经到会会员2/3以上表决通过;

(二)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须经到会会员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1/2以上表决通过;

(三)选举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理事、监事,应当由得票数多的候选人当选,且得票数不低于总票数的 1/2;

(四)其他决议,须经到会会员1/2以上表决通过。

第二节 理事会

第二十二条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理事人数不超过会员的1/3,且为单数。

第二十三条本协会理事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拥护本协会的章程;

(三)在本行业或相关领域有一定影响;

(四)未受过刑事处罚;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四条单位理事的代表由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担任,每个理事单位只能选派一名代表担任理事。单位调整理事代表,由其书面通知本协会,报理事会备案。

第二十五条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二)执行会员大会决议;

(三)决定内设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

(四)决定副秘书长和内设机构主要负责人的人选;

(五)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六)决定法定代表人的人选(在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中产生);

(七)向会员大会提交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八)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九)审议年度财务预算、决算;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六条理事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决通过,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理事会与会员大会任期一致。

第二十七条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理事因特殊情况不能到会的,可书面委托1名代表参加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第二十八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1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九条经会长或者50%的理事提议,应当召开临时理事会会议。

第三节 负责人

第三十条本协会负责人(会长、副会长、秘书长)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

(二)在本协会业务领域和活动地域内有较大的影响;

(三)身体状况能正常履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五)遵纪守法,个人社会信用记录良好,能够忠实、勤勉、尽责,维护本协会和会员的合法权益;

(六)无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不得担任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一条本协会负责人不得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三十二条本协会负责人任期与理事会相同,无特殊情况连任不超过两届;会长和秘书长不得由同一人兼任。

第三十三条因特殊情况,经理事会研究决定,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由常务副会长担任法定代表人。

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会协会的法定代表人。

因特殊情况。原任法定代表人无法履行签字或无故不配合签字导致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不能正常进行的,可由理事会研究形成变更决议,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三十四条本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领导理事会工作;

(二)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三)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各项会议决议的落实情况;

(四)签署本协会重要文件;

(五)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六)提名法定代表人候选人人选;

(七)提名副会长、秘书长、理事、监事等候选人人选;

第三十五条秘书长协助会长开展工作,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内设机构开展日常工作;

(二)提名副秘书长及内设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

(三)提名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由理事会决定;

(四)拟定年度工作报告和计划,报理事会审议;

(五)拟订内部管理规章制度,报理事会批准;

(六)拟订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报告,报理事会审议;

(七)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八)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六条会员大会、理事会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制作书面决议,并由会长审阅、签名。会议记录、会议决议应当以适当方式向会员通报。

负责人的选举结果须经会长确认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并向会员公开。

第四节 监事会

第三十七条本协会设监事会,监事任期和理事任期一致,期满可以连任。监事会由3名监事组成。监事会设主席1名,由监事会推举产生。

第三十八条本协会的负责人、理事和财务管理人员以及内设机构工作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三十九条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列席理事会,对理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

(二)对会长、副会长、理事执行本协会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法规和本协会章程或者会员大会决议的会长、副会长、理事提出依程序罢免的建议;

(三)检查本协会的财务报告,向会员大会报告监事工作和提出建议;

(四)对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理事、财务管理人员损害本协会利益的行为,及时予以纠正;

(五)向业务主管单位、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本协会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六)决定其他应由监事会审议的事项。

监事会每年至少召开2次会议,监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监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监事2/3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五节 内部管理制度和矛盾解决机制

第四十条本协会建立各项内部管理制度,完善相关管理规程。根据本协会实际建立健全《会员管理办法》《会费管理办法》《理事会选举规程》《信息公开办法》《财务管理制度》等相关制度和文件。

第四十一条本协会建立健全证书、印章、档案、文件等内部管理制度,并将以上物品和资料妥善保管于本协会固定场所,任何单位、个人不得非法侵占。管理人员调动或者离职时,及时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二条本协会证书、印章遗失时,经理事会2/3以上理事表决通过,在公开发行的报刊上刊登遗失声明,按规定申请重新制发或刻制。如被个人非法侵占,通过法律途径要求返还。

第四十三条本协会建立民主协商和内部矛盾解决机制。如发生内部矛盾不能经过协商解决的,通过调解、诉讼等途径依法解决。

第五章 财产的管理和使用

第四十四条本协会的收入来源于:

会费;

(二)捐赠;(三)政府资助、或政府购买的服务;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五)利息;(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四十五条本协会的收入及其使用情况应当向会员大会公布,接受会员大会的监督检查。

本协会接受境外捐赠收入的,须将接受捐赠和使用的情况向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报告。

第四十六条本协会经费主要用于:

(一)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

(二)必要的行政办公和人员薪酬支出;

(三)其他由理事会决定的事项。

第四十七条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八条本协会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本协会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四十九条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兼任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办清交接手续。

第五十条本协会进行换届、变更法定代表人,应当进行财务审计,并将审计报告报送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

第五十一条本协会按照《社会协会登记管理条例》规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年度检查。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五十二条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登记管理机关预审后,提交会员大会审议。

第五十三条本协会修改的章程,经会员大会到会会员2/3以上表决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管理机关核准日期为章程的生效日期。

第七章 终止和剩余财产处理

第五十四条本协会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

(一)完成章程规定宗旨的;

(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从事公益活动的;

(三)发生分立、合并的;

(四)自行解散的;

第五十五条本协会终止,应当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经业务主管单位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审查。

第五十六条本协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指导下,由理事会确定的人员组成清算组,负责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七条本协会完成清算工作后,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第五十八条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共同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五十九条本章程经2025年6月23日一届一次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六十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协会理事会。

第六十一条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